(2017)浙0302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陈学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学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1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陈学可,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学可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8044.19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合计6138.9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为2906元、滞纳金为3232.92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合计1549.59元,以上共计75732.7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之后的滞纳金根据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百分之五按月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穗温州商人卡(普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信用额度原为0.5万元,后调整为9.5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息费。透支事实2012年7月4日开始陆续透支,2013年6月25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68114.19元,手续费348.4元。还款事实自被告最后一次透支至今,共计还款6次,最后一次还款金额为2017年10月28日50元,合计还款金额总计270元,用于冲抵本金100元,冲抵滞纳金445.08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67944.19元透支滞纳金3397.2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8499.2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7944.19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费用1549.59元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67944.19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944.1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9日共计利息8499.2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67944.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909.69元、费用1549.5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被告陈学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璋人民陪审员郭笑春人民陪审员陈丽微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陈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