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筱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赵筱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赵筱听。申请人赵筱听要求宣告王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兵,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系申请人赵筱听的儿子。申请人称:王兵患精神疾病有三十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现经常出现幻觉,发病时经常外出乱跑,语无伦次,曾多次住院治疗。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王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5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王兵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衰退期。王兵受疾病影响丧失对房产事宜的辨认能力,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