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计成林、高玉兰与刘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成林,高玉兰,刘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06-1号原告:计成林。原告:高玉兰。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成林、高玉兰与被告刘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成林、高玉兰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成林、高玉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成林、高玉兰撤回对被告刘瑜的起诉。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