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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计成林、高玉兰与刘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成林,高玉兰,刘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306-1号原告:计成林。原告:高玉兰。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成林、高玉兰与被告刘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成林、高玉兰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成林、高玉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成林、高玉兰撤回对被告刘瑜的起诉。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