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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亚民与被告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民,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田亚民,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8-6号。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亚民与被告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田亚民为华强文化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故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亚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