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亚民与被告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民,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田亚民,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8-6号。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亚民与被告王建国、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田亚民为华强文化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故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亚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