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2-312-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毛世伟,逯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被执行人:毛世伟,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被执行人:逯茵,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庐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毛��伟、逯茵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银都香水郡房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世伟、逯茵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银都香水郡房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所利亭审判员 郑明民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