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1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