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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诉被告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刘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武安市桥西路298号。负责人孟玉华,该行行长。被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诉被告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永军人民陪审员  武俊杰人民陪审员  齐增安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武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