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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赵金玉与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玉,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原告赵金玉与被告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商初字第98号原告赵金玉。委托代理人赵振杰。委托代理人邢小玲。被告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被告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原告赵金玉与被告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诺人力公司)、被告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劳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振杰、邢小玲、被告和诺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北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4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报名参加外方邮轮招聘,并相继交纳了报名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签订了相关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此后的一切事项由第二被告代为办理,可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并要求原告重复交纳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负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1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的服务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第一被告没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原告主张的费用都是与第二被告之间的问题,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一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中北劳务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协议书2份(1份是协议书,1份是豪华邮轮就业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第一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份豪华邮轮就业协议是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后原告拿该协议到我单位要求我单位盖章担保,所以我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上面盖的章。证据二、原告的交费单据一宗(包括体检支出单据5份、被告的收款收据8份、签证费单据1份),用以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该交的费用都交了。另外被告还多收取了原告一些费用,包括原告体检支出1576.5元、签证费938元、海员证押金2000元、住宿押金100元,客滚证没有办理应退还1800元。其中2张21000元的收据,这是同一笔钱。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质证意见为,这些交费单据已看过,住宿押金和海员证押金是第二被告收取的,都与第一被告无关,海员证押金都要交的,在船上工作期间是不退还的。对签证费938元没有意见。客滚证没有办理的可能性不大,客滚证的费用是600元,不是180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出国体检费原告自理。海员体检费被告已经交纳。证据三、住宿结账单1张、往返车票2张,用以证明第一被告让原告到北京去协商退费事宜,给原告造成住宿损失1490元和车票损失390元。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质证意见为,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原告自理,与第一被告无关。证据四、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单据1张,用以证明被告在办理培训时只办理了四小证,没有办理客滚证。被告和诺人力公司质证意见为,该单据只能证明交纳了1400元培训费用,不能证明没有办理客滚证。被告和诺人力公司和被告中北劳务公司均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本庭经开庭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审核。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一,第一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二,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体检支出和《海员证》押金是被告多收取的,对于938元的签证申请费收据和100元的住宿押金收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三,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该损失是被告造成的;对于原告所举证据四,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客滚证。根据本庭确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庭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0年2月4日,原告赵金玉(甲方)与原青岛华美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甲方申请参加豪华油轮海乘人员的岗前培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岗前培训服务、培训前咨询、并将甲方送至培训地点、协助甲方签订正式培训合同等;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该协议时一次性交付;管理服务期为6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管理服务费,被告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2010年2月22日原告赵金玉(乙方)与被告签订《豪华游轮就业协议(补充版)》,对乙方在得到美国油轮公司的最终面试后,对后期的一些事务的安排作了约定,该就业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如果乙方到甲方参加邮轮乘务员招聘培训,向甲方交付24000元。具体费用如下:培训费5000--6000元,管理服务费3000元,海事证书学习费3400元,客滚英语考试费900元,海员体检费400元,换取《海员证》800元,《客滚证》及《服务簿》600元,签证1800--3000元,机票4500元--8000元;第3项约定:国内交通费和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就业协议第三条第3项约定:《海员证》押金由乙方本人承担,退还时也由本人去认领。如乙方交由甲方代缴证件押金,则甲方有义务拿到钱后退还乙方;第4项约定:出国体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该就业协议对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两被告均在该就业协议的甲方处盖章确认。该就业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通过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交纳了培训服务费人民币21000元。2010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中北劳务公司交纳三个月住宿费600元、住宿押金100元。2011年2月10日被告中北劳务公司代收原告海员证押金2000元。2011年4月19日原告另行交纳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93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诺人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的《豪华游轮就业协议(补充版)》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签证费包含在原告交纳的21000元费用之内,故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另行交纳的签证申请费938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住宿结束后,原告向被告交纳的住宿押金100元,亦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北京的住宿损失1490元和车票损失39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就业协议约定,出国体检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体检支出1576.5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就业协议约定,《海员证》押金由原告本人承担,退还时也由本人去认领。如原告将《海员证》押金交由被告代缴,则被告有义务在拿到押金后退还原告。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拿回押金,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海员证》押金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办理《客滚证》应退还1800元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客滚证》费用属于原告应交纳的费用,且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办理客滚证,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两被告作为甲方共同在《豪华游轮就业协议(补充版)》上盖章确认,故对于应返还原告的费用,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北劳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北盛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金玉签证费938元、住宿押金100元,共计1038元。二、驳回原告赵金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新德审判员  郭克祥审判员  张红健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