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何国松与李秀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国松;李秀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何国松被告李秀兰本院在审理(当事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