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陈国雄、蔡敏春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陈国雄;蔡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刘德利,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南生,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国雄,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被告蔡敏春,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刘德利与被告陈国雄、蔡敏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良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利的委托代理人刘南生、被告陈国雄、蔡敏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利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6月25日,两被告以合伙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1万元,在2007年6月18日之前已归还42400元,2007年6月18日,两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写明借原告现金67600元,到2010年农历12月底,被告陈国雄只归还了3000元给原告,余下的借款被告陈国雄说应由被告谭敏春归还了,但被告谭敏春却推说由被告陈国雄归还,两被告互相推诿,迫于无奈,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两被告从速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4600元。被告陈国雄、蔡敏春辩称,本案的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双方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引发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为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原、被告双方并非是朋友关系,而是共同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伙伴关系。原告为了向地下六合彩庄家报购六合彩码数,经朋友的介绍后与被告陈国雄相识,之后由被告陈国雄将原告申报的六合彩码数传送给庄家。2、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因中地下六合彩引发的纠纷,原告为了追偿11万元六合彩博彩资金,曾多次前往全南县与被告进行协商,目的就是为了想通过被告要求六合彩庄家履行兑现承诺。被告从未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过款,原告在庄家未能将所中六合彩的11万元博彩资金及时兑现的情况下,威胁逼迫被告书写借条,该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赌博行为而产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德利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近年来,内地有些地方利用香港的六合彩中奖号码搞竞猜,变相赌博。2006年间,原告刘德利因参与六合彩赌博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陈国雄相识。原告刘德利在龙南县“抄单”,即接抄购买六合彩的人报来的码单,由被告陈国雄在全南县“飞单”,即将原告刘德利所报来的码单再转报给庄家。原告刘德利报来的码单有一次中得了11万元奖金,购买六合彩的人即向原告刘德利索要中奖奖金,因该笔奖金数额较大,而庄家又未及时兑现,因此,原告刘德利即要求被告陈国雄写了一张欠11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陈国雄通过庄家陆续支付了42400元给原告刘德利,仍欠67600元未付。2007年6月18日,被告陈国雄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刘德利,借条上载明经借到龙南县刘德利现金计人民币67600元,并注明2006年6月25日欠人民币11万元,已归还42400元。被告蔡敏春在借条上签名,但未签其真实姓名,而签的是谭敏春。2011年春节前,被告陈国雄又支付了3000元给原告刘德利。之后,两被告就没有再付过钱了,由此引发纠纷。原告刘德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南生曾多次到全南县与被告陈国雄、蔡敏春进行协商,但未果。原告刘德利遂于2012年2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从速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4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和被告陈国雄、蔡敏春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两被告以陈国雄、谭敏春的名义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的借条,证人曹洪峰、徐建民、李清元、李建华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地下六合彩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也规定,对于因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案被告陈国雄、蔡敏春所欠原告刘德利的借款是双方在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过程中形成的赌债,是基于非法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发生法律上的债务效力,所谓的借条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原告刘德利不能以该借条为据要求被告陈国雄、蔡敏春还债。被告陈国雄、蔡敏春不负有偿还原告刘德利赌债的义务。因此,原告刘德利要求被告陈国雄、蔡敏春偿还64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德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刘德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良泉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