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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商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保新与任士刚、蔡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新,任士刚,蔡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501-1号原告冯保新,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任士刚,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助理值班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蔡湖,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保新与被告任士刚、蔡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