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保新与任士刚、蔡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新,任士刚,蔡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501-1号原告冯保新,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任士刚,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聊城车务段助理值班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蔡湖,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保新与被告任士刚、蔡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