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553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杨新友,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