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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553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杨新友,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