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如峰与谢海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如峰;谢海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朱如峰。委托代理人张海强。被告谢海岐。委托代理人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峰诉被告谢海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如峰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朱如峰承担。审判员 陈海龙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侯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