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如峰与谢海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如峰;谢海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朱如峰。委托代理人张海强。被告谢海岐。委托代理人武姿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峰诉被告谢海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如峰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朱如峰承担。审判员  陈海龙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侯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