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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学锋与徐霖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锋,徐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锋,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徐霖松,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霖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1月19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学锋借款4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徐霖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霖松是军转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霖松的账户,直至借款41000元及利息还清止(利息从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算至还清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刘存社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