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德辉工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法定代表人杨选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德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140号融合大厦A-307。法定代表人尚小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德辉工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以需要多方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000元,其余11300万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徐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