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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黄绍林、黄恩祖、黄鹏与魏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林,黄恩祖,黄鹏,魏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黄绍林、黄恩祖���黄鹏申请执行魏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林,男,1953年9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黄恩祖,男,1985年8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黄鹏,男,1988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魏鲜,女,1966年11月7日生。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咸民终字第00001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7923.16元,诉讼费2078。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3000元,分两次支付,2012年3月22号支付10000元,下余13000元在2012年年底全部付清,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00001号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