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表人王某,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