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王碧君与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君,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王碧君(又名王必君),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现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饶登彬,男,1964年11月3日生,四川省大竹县人,现住海丰县。被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颂。委托代理人陈扬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连镇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明发,系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11时40分,原告驾驶粤N×××××号车沿324国道行驶至324国道可塘圆山岭路段,因汽车发生故障,原告下车查看,汽车突然向后滑行,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以其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人民币(下同)1483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碧君同意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评残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100000元。款于双方签领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丰县公平支行,户名:王碧君,账号:44×××88)。二、原告取得上述赔偿款后,原告及被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险及车损险等)。三、原告不再就本案事故赔偿向被告海丰县安达小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3266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泽川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陆振翔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