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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