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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2初001原告邱树中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树中,吴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号原告邱树中,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襄垣县古韩镇新建东街***号。被告吴亚琴,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府后西街***号金德利大厦*座住宅**层****号。原告邱树中诉被告吴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树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亚琴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树中诉称,2009年至2011年被告的丈夫孔凡伟分几次向原告借款5900000元。还款到期后,孔凡伟却未如期归还上述借款。孔凡伟于2011年8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吴亚琴系孔凡伟之妻,是共同债务人,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吴亚琴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邱树中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三支,证明孔凡伟于2009年9月10日、2010年7月28日、2011年4月3日先后三次向原告邱树中借款人民币5900000元整。2、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孔凡伟于2011年8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3、襄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孔凡伟死后遗留问题的批复,证明孔凡伟于2011年8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4、婚姻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吴亚琴与孔凡伟系夫妻关系。5、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备关联性、真实性,证明了本案的真实情况,经当庭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亚琴的丈夫孔凡伟于2009年9月10日、2010年7月28日、2011年4月3日先后三次向原告邱树中借款人民币共计5900000元整。2011年8月7日孔凡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邱树中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吴亚琴偿还丈夫孔凡伟生前借款5900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告吴亚琴送达应诉及相关手续时,被告吴亚琴去向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后缺席审理。另查明,原告邱树中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亚琴银行存款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但未保全到相关财产。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孔凡伟生前于2009年9月10日、2010年7月28日、2011年4月3日分别给原告邱树中出其借条,向邱树中借款5900000元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亚琴与孔凡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孔凡伟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吴亚琴应偿还原告邱树中的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亚琴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邱树中借款人民币5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100元,由被告吴亚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王 瑾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景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