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王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忠,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忠,男,农民,住亳州市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上诉人王殿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殿忠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殿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