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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王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忠,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忠,男,农民,住亳州市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松,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上诉人王殿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殿忠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殿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