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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纯保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户籍管理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保,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江宁行初字第42号原告朱纯保。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江宁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宁。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蔡**。原告朱纯保诉被告江宁公安分局户籍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纯保以与被告江宁公安分局已案外协调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纯保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纯保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纯保负担。审 判 长  吕润进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人民陪审员  苏园园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庞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