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朵霞、边鹏涛、边涛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朵霞,边鹏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王朵霞,女,生于1961年3月5日。申请边涛涛,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申请人边鹏涛,男,生于1990年2月2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负责人:张兴荣,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朵霞、边鹏涛、边涛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2016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人王朵霞、边鹏涛、边涛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