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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杨继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杨继平。本院在审理王斌诉被告杨继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继平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杨广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