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杨继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杨继平。本院在审理王斌诉被告杨继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继平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杨广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