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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苏海明、黄天财、王毅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海明;黄天财;王毅;黄立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勤(绰号:“黄大”),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灵山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天财(绰号:“二十三”),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曾因犯抢夺罪,2009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苏海明,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苏仔修理铺”,住北海市海城区湖南南路“苏仔修理铺”(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 被告人王毅,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淳安县;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犯盗窃罪,被告人苏海明、王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星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苏海明、王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事前,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及”黄二“(另案处理)商谋到北海市区盗窃电动车,销赃得款后用于吸毒等。具体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伙同“黄二”窜到北海市海城区市场旁的中国移动营业点,由被告人黄天财及“黄二”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自带的钥匙撬锁,共同盗走丘璇停放的一辆红色的王力牌电动车(电机号:484001l0919458;车架号:148121110012258;价值2993元)。随后,三作案人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开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被告人苏海明经营的“苏仔修理铺”,以4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黄立勤、黄天财、“黄二”各分得赃款100元。 二、2011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到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商厦北部湾路的停车场,用液压钳、自带锁匙等工具撬锁,共同盗走杨雪凝停放的一辆黑白色的绿源牌电动车(电机号:510LYYLD202434;车架号:069321105265693;价值3060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各分得赃款100元。 三、2011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市场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用液压钳、自带锁匙等工具撬锁,共同盗走曹国道停放的一辆红色的日立雅马哈牌电动车(电机号:09101607683,车架号:09110235,价值1748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各分得赃款100元。 四、2011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及“黄二”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商厦北部湾路停车场,由被告人黄天财及“黄二”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钳撬锁,共同盗走陈翠兰停放的一台红色的北京羚木王牌电动车(车架号:20110306297;电机号:11031508305:价值2340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4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三作案人各分得赃款100元。 五、2011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及“黄二”窜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市场旁的农村信用社门前,由被告人黄天财及“黄二”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钳撬锁,共同盗走张火地停放的一台银白色的铃木王牌电动车(车架号:1102250031;电机号:110277138;价值2421元)。得逞后,三作案人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及“黄二”各分得赃款100元。 六、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商厦北部湾路停车场,用液压钳、自带锁匙撬锁,共同盗走吴明全停放的一辆褐色的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电机号:11050790949;车架号:20110523034;价值2385元)。随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5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200元。 七、2011年1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商厦四川路停车场,用液压钳、自带锁匙撬锁,共同盗走黄春兰停放的一辆白色的上海铃木王牌电动车(电机号:11092896947;车架号:2011092456;价值2755元)防盗锁钳断将车偷走。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100元。 八、2011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市场旁农村信用社门前,用液压钳、自带锁匙撬锁,共同盗走王麟停放的一辆蓝色的上海申佳牌电动车(电机号:10082814951:车架号:20101020328;价值2261元)。随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4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25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150元。 九、2011年12月21日17时,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市场门口旁的一家商铺门前,由被告人黄天财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剪钳断防盗锁,共同盗走欧晓云停放的一辆银色的铃木王牌电动车(电机号:110431423;车架号:20110324169,价值2322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4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25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150元。 十、2011年12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市场门口,由被告人黄天财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剪钳断防盗锁,共同盗走赖开停放的一台红色的川铃雅马哈牌电动车(电机号:110577404;车架号:11043988;价值2160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100元。 十一、2012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门口的停车场,由被告人黄天财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钳撬锁,共同盗走邓中魁停放的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电机号:110601284;车架号:585221163030103:价值2700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分得赃款200元,被告人黄天财分得赃款100元。 十二、2011年1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宝谊商厦四川路女人街门前停车场,用液压钳、自带锁匙撬锁,共同盗走吴团停放的一辆灰色的红铃牌电动车(电机号:110618316,车架号:20110717504,价值2613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3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各分得赃款150元。 十三、2011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停车场,由被告人黄天财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钳撬锁,共同盗走袁秀英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的川铃雅马哈牌电动车(电机号:110577416;车架号:11043991;价值2156元)。得逞后,被告人黄立勤将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以2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给被告人苏海明,被告人苏海明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务分得赃款100元。 十四、2011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姓大药房门前,由被告人黄天财望风,被告人黄立勤用液压钳撬锁,共同盗走蔡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的铃木王之星牌电动车(电机号:110577403;车架号:20110611350;价值2547元)。得逞后,被告人黄天财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毅销售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双方约定在上海路交易。15时许,被告人黄立勤驾驶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搭载被告人黄天财到北海市海城区常海海鲜大排档门前,与被告人王毅商定以700元的明显低价销赃上述赃物电动车,被告人王毅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因被告人王毅当时身上所带的现金不够,便由被告人黄天财驾驶盗得的上述赃物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毅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工商银行取钱,被告人黄天财在上述银行门前销赃上述赃物自动车给被告人王毅,收取700元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赃物自动车以及被告人黄天财身上搜的700元赃款亦被收缴。破案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赃物电动车退还蔡某。 被告人黄立勤、苏海明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苏海明、王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综上,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共同盗窃14起,盗窃的数额为34461元;被告人苏海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3起,被告人王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发票、合格证、保某、估价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海明、王毅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第一、四、五、九、十、十一、十三、十四起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立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天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天财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苏海明、王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立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天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苏海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黄立勤、黄天财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一十四元分别退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大月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桂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