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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华召斌、杨松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华召斌,杨松鹏,练吉琼,张浩君,孙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代表人:颜利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兴慧,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应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华召斌。被执行人:杨松鹏。被执行人:练吉琼。被执行人:张浩君。被执行人:孙志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华召斌、杨松鹏、练吉琼、张浩君、孙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荣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1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