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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照永与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照永,阴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男,1978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男,1967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诉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