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照永与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照永,阴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男,1978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男,1967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吴照永诉被告(反诉原告)阴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