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嘉兴市新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银。被告: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新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新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巴豆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邹林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