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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胥连玉与李寿军、谷云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连玉,李寿军,谷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胥连玉。被告:李寿军。被告:谷云峰。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告谷云峰名下的鲁S×××××号车一辆。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我院提出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以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谷云峰名下的鲁S×××××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时雯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