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管民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管民;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吴荣珍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西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管民,男,汉族,1944年6月4日出生,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选领,女,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委托代理人许亚军,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宋俊杰,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民警。第三人吴荣珍,女,汉族,1935年10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李家栋、张春芬,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管民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洛金公(治)决字[2011]第2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管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兰审 判 员 :洪江萍代审判员 : 张 川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梅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