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与被告李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李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3层东。注册号610132200006308。法定代表人胡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转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丽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静,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中交XX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津,男,西安中交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质监部常务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反诉原告李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分别于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二路分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静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79.5元,其余279.5元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自行负担62.5元,其余6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相帆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婷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马婷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