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显金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金,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显金。委托代理人高丰,男,自由职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村龙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原告王显金不服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2)1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樊 涛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权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