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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845号申请执行人全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盛社区同富裕工业村第十四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荣。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9层2908。法定代表人李忠柏。申请执行人全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1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443.4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祁 芬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