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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师银安与梁红亮、李兴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师银安;梁红亮;李兴顺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348号 申请执行人师银安。 被执行人梁红亮。 被执行人李兴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十日内履行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76359.48元及受理费、公告费39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65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兴顺在本地拥有一辆捷达牌轿车作为出租车营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李兴顺所有的车号为陕A4T1**号捷达牌出租轿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