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安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小虎与丁德明、吴连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虎,丁德明,吴连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胡小虎,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德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连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虎与被告丁德明、吴连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胡小虎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大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