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妙祥。委托代理人:潘观春。委托代理人:潘爱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雁影。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