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5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邬雪维与杨惠伟、王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雪维,杨惠伟,王玲玲,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周国瑞,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岑峰,鲁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75-4号原告:邬雪维,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大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1号楼15-3、15-5。组织机构代码:79602943-0法定代表人:周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瑞,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岑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鲁文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雪维诉被告杨惠伟、王玲玲、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周国瑞、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岑峰、鲁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雪维撤回对被告周国瑞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