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国冲与戚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冲,戚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75号原告:余国冲,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戚洌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冲诉被告戚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国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