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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立仁与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仁,陈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刘立仁。被告陈正龙。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刘立仁与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仁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刘立仁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立仁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