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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哈东与张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哈东,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青阳岔镇,农民。被告张惠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靖边县寨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东与被告张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哈东撤回对被告张惠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东撤回对被告张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哈东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