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公司与安康市安旗食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创业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040434-9。法定代表人郭鸿,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史鹏、史凯,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安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创业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安旗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安康市红星软香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袁 朴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