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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年月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添福审判员  叶秀婷审判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少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