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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以清、张鹏、张红赢与被告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清,张鹏,张红赢,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刘以清,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张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红赢,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高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551462-4。法定代表人赵庆银,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刘以清、张鹏、张红赢与被告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俭环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翠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高强、被告勤俭环卫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赵庆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张志家系原告张鹏的父亲,自2007年2月起在被告处从事清洁工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4月18日6时左右在道义大街被裴英杰驾驶的吊车撞成重伤,后被送至七三九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于2011年8月5日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志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勤俭环卫公司辩称,张志家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清洁员工作。2011年4月18日早上6时05分,当时张志家在蒲河路上清扫的时与被辽M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志家受伤的后果。后被送至七三九医院治疗,于2011年8月5日死亡。张志家生前工资为1200元。另查,原告刘以清与张志家为夫妻关系,原告张鹏和张红赢为原告刘以清与张志家的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沈北劳人不字【2012】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志家与被告之间已形成长期用工关系,对与张志家为劳动关系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原告主张张志家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张志家与被告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农业高新区勤俭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