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杨玉刚、吴清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玉刚;吴清平;杨玉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刚,男,1974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吴清平,男,1970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玉生,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生在郯城县信用联社十里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62×××59、62×××43、916042000010101714841。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郑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