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3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金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经审查,原告杨某某曾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因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2年2月7日该案已被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在被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重复起诉,违背民诉法有关婚姻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之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