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罗庆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庆云,陈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华。上诉人罗庆云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635号民事裁���,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有管辖约定;本案无借款事实,上诉人从未到过被上诉人处,也未曾在被上诉人处借过钱款;本案是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材料看,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贷款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