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象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龙建珍与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龙建珍;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龙建珍,女,汉族。 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兴学路湘山小筑。 法定代表人蒋刚。 被告马霖,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珍诉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马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建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6(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703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粟卫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