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异议人)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执字第4号异议人: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负责人:黄**。委托代理人:陈**,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男,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身份证号码:5001011992********。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系胡**的父亲胡**、母亲陈**委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异议人)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异议人)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不服(2012)惠湾法执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终结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4日进行听证,异议人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父亲胡**、母亲陈**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称:异议人与申请人胡**(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9号劳动争议一案,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异议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按时足额付清了全部款项。付款情况如下:1.2011年12月7日,异议人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到申请人胡**银行账号27万元整;2.2011年12月7日,异议人以现金形式付款给胡**母亲程**13200元整;3.2011年12月7日,异议人向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理赔后由保险公司直接付款至申请人胡**银行账号10万元整。截止2011年12月7日,申请人胡**实际得到赔偿款383200元。后来,异议人又帮助申请人胡**于2011年12月27日向保险公司理赔了10000元的医疗费。综上,异议已经按时足额履行了(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现在,申请人胡**不顾事实,擅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导致异议人银行基本账号被冻结,给异议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为此,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尽快查清事实,立即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冻结,终结本案的错误执行。本院查明,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诉被告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胡**的工伤赔偿金总计37万元,其中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在2011年12月7日之前支付283200元给被告胡**,余款由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于2011年12月7日之前将此款付款至被告胡**的账号;2.被告胡**应当配合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向保险公司索赔,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资料;3.保险公司赔偿款若低于86800元,差额由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直接支付;4.若原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未能在2011年12月7日之前支付283200元给原告胡**,则按仲裁裁决书执行;5.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田心支行胡**账号,账号:6221286605634***。根据以上协议,异议人于2011年12月7日通过银行向胡**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田心支行账号622128660563459***转账27万元,并于当日向胡**的母亲程**支付现金13200元,程**出具了收条。2011年12月7日,保险公司向胡**支付理赔款10万元。2012年5月9日,胡**以异议人未履行调解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异议人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赔偿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差额192784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已经按时足额履行了(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胡**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连楚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