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康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康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