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利,王海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田英利,女,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戌镇西戌村。被告王海生,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武安市徘徊镇牛王堡村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英利与被告王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英利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英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